| 叶某是武义县壶山街道清塘村农民,平时喜欢打牌。去年8月29日下午4时,他与徐某等人在白洋街道下王宅下台门1号的小店内打牌,叶某一直输钱,觉得自己手气不顺。与他同桌的徐某多次说叶某打牌技术差,双方就发生了争吵,叶某就朝徐某脸上打了一拳,随即被众人拉开。当两人一前一后走出小店时,在门口又发生了争吵,气急败坏的叶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就捅向徐某。经鉴定,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。
案发后,叶某家属与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,并主动赔付徐某32000元,徐某请求法院对叶某从轻处罚。
武义法院庭审后认为,被告人叶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,未能理智对待,而是采取极端的方法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鉴于他是初犯,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改的表示,且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,所以从轻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零六个月。
叶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。 作者: 吕洪武 责任编辑: 林红茵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