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杨飞晶、杜乔荣、杨阿三、韦儒超都是贵州老乡,加上湖南青年曾武,开始时他们都在义乌打工,但是没做多久,就干起了飞车抢夺的勾当,据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,从2007年5月起,一共飞车抢夺32次。这些罪行把他们送进了监狱。3月20日,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他们的罪行作出了判决。
2007年5月26日上午8时,杨飞晶、杜乔荣骑摩托车窜至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村篮球场附近,趁走路的张雪萍不注意,从她脖子上夺得一条价值2625元的24K黄金项链。
三天后的5月29日晚上7时半,杨飞晶、杨阿三骑摩托车窜至北苑街道黄杨梅村路口附近,趁走路的陈琼不注意,从她脖子上夺下一条价值7000元的24K黄金项链。
又过了三天,6月3日晚上6时,杨飞晶、杜乔荣、杨阿三骑摩托车窜至稠江街道童店新村2区62幢附近,见刘雪其正给小孩系鞋带,杜乔荣就驾驶摩托车靠近她,杨飞晶望风,由杨阿三冲上前从她脖子上夺走一条价值10500元的24K黄金项链。
次日下午1时,杨飞晶、杜乔荣骑摩托车窜至稠江街道下门村315路公交车站附近,趁站在公交车站等车的项庆花不注意,从她脖子上夺走一条价值2418元的24K黄金项链。
6月6日上午10时,杨飞晶、杜乔荣、杨阿三骑摩托车窜至稠江街道童店新村2区30幢附近,见周水花正走在路上,杜乔荣驾驶摩托车靠近周水花,杨飞晶望风,杨阿三冲上前从她脖子上夺得一条价值2734元的24K黄金项链。
接下去,他们两三天就出手一次,有的时候一天两三次,而且每次都得手。30多次飞车抢夺,一共抢了32条金项链,总价值近20万元。这些赃物,他们都低价卖给韦儒超。韦儒超明知是赃物,仍然低价收购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飞晶、杜乔荣、曾武、杨阿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公然夺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。被告人韦儒超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而且,被告人杨飞晶、杨阿三、韦儒超在这之前就曾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,是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依照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作出判决:
被告人杨飞晶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被告人杜乔荣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被告人曾武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被告人杨阿三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被告人韦儒超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 作者: 王 健 陈英俊 责任编辑: 林红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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