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新报讯(记者 邵安琪)永康市民俞先生最近为辞职退押金的事焦头烂额,昨天他通过本报热线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。
俞先生在永康一家曲轴公司做车床工已有四年,当初曾和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。合同规定,俞先生每月工资都延后一个月发放,同时要从其第一笔工资中一次性扣除500元作为合同押金。押金扣除后,俞先生将会领到一张押金发票。如果以后俞先生辞职不干,可以凭押金发票、合同以及上岗证三样证明取回押金。
俞先生告诉记者,不仅他们公司,他一些朋友所在公司也有类似规定,扣除押金似乎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定。
不久前,俞先生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,但是500元押金的发票以及当初的合同找不到了,“我在这家公司工作那么久了,发票和合同早就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。”在俞先生之前,也曾有几位同事辞职,也和俞先生一样找不到押金发票,因为凭证不全,没有拿回押金就离开公司了。但俞先生和他们的想法不同,他认为既然公司答应过辞职后就把押金退回,就该履行。虽然他现在找不到押金发票,但是押金被扣是事实。“这500元押金虽然数额不大,但毕竟本该属于我所有,我觉得把这钱留在公司很冤枉。”俞先生问,“难道这三样东西不齐全,押金就不退还了么,公司这样做违法吗?”
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忠说,一般情况下,俞先生或其所在单位只要有证据证明俞先生已经交过押金就可把500元钱拿回,并不需要押金发票、合同以及上岗证三样证明齐全。
张文忠还指出,按照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”
张文忠还说,如果今后俞先生所在的公司向他收取押金,他可以拒绝,因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。 作者: 邵安琪 任编辑: 朱嵬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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